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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1/12/6 16:16:04

一、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清单

根据对我省-年任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碳排放核查的结果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做好发电行业配额预分配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确定家企业作为年度纳入我省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纳入企业”),涉及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具体行业和企业见湖北省年度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清单(见附件1)。

二、配额总量与结构

(一)配额总量

根据年湖北省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要求、经济增长率以及国家对发电行业碳排放配额分配的总体部署,确定我省年度纳入企业碳排放配额总量为1.66亿吨。

(二)配额结构

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年度初始配额、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计算方法如下:

1.年度初始配额=纳入企业初始配额之和

2.政府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8%

3.新增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年度初始配额+政府预留配额)

政府预留配额主要用于市场调节,新增预留配额主要用于企业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

三、纳入企业配额分配方法

(一)分配依据和原则

企业核查报告是企业配额分配的唯一依据。对于《纳入-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国环规气候〔〕3号)文件中涉及的企业,按照扣除企业自备电厂对应排放量后剩余部分对应的排放量作为湖北配额分配依据。

(二)纳入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配额实行免费分配,不同行业根据各自碳排放数据质量采用标杆法、历史强度法、历史法中的一种进行配额分配。原则上水泥(外购熟料型水泥企业除外)采用标杆法;热力生产和供应、造纸、玻璃及其他建材(不含自产熟料型水泥、陶瓷行业)、水的生产和供应行业、设备制造(企业生产两种以上的产品、产量计量不同质、无法区分产品排放边界等情况除外)采用历史强度法;其余采用历史法。

纳入企业先按其年实际履约量(新增企业采用排放量)的50%预分配配额,再根据企业年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实际应发配额,在预分配额的基础上多退少补。

1.采用标杆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预分配额=年实际履约量×50%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年实际产量×行业标杆值×市场调节因子

2.采用历史强度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预分配额=年实际履约量×50%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年实际产量×历史碳强度值×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

其中,历史碳强度值原则上为企业-年碳强度的加权平均值;如果企业出现主要生产设施增减、停产等情况,参考下文基准年选取方式。

3.采用历史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预分配额=年实际履约量×50%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历史排放基数×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正常生产天数历史排放基数为企业基准年间碳排放量的算术平均值。

4.市场调节因子与行业控排系数

市场调节因子=1-(上一年度市场存量/当年年度初始配额总量),年度的市场调节因子为0.。

市场调节因子适用于所有纳入企业。

行业控排系数(具体数值见附件2)是用于核定企业既有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依据各行业减排成本、减排潜力、行业竞争力、各行业碳排放历史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

(三)基准年和基准排放量

1.基准年选取方式

按照纳入企业年至年碳排放边界和碳排放量变化情况,基准年选取方式如下:

(1)企业在年至年间未发生主要生产设施增减的,基准年为年至年;

(2)企业在年至年间因主要生产设施增减导致碳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选择变化后设施正常碳排放量的年份作为核定配额的基准年;

(3)企业因检修或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发生停产,若累计停产天数大于天,则该年度不作为基准年;若累计停产天数小于或等于天,则进行该年度排放量的修正。

2.基准碳排放量修正

企业在基准年期间,按照核查报告中主要生产设施累计生产天数对基准碳排放量进行修正,修正方式为该年度日均碳排放量乘以天。

(四)标杆值

1.水泥行业

水泥企业的标杆值采用湖北省年位于第40%位水泥企业的单位熟料碳排放量,即0.吨二氧化碳/吨熟料。水泥企业配额分配的核算边界为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均化开始,包括水泥原燃料及生料制备、熟料烧成、熟料到熟料库为止,不包括厂区内辅助生产系统以及附属生产系统。

四、企业的配额变更

(一)变更条件

企业因产量变化导致当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或者20万吨二氧化碳以上的,对其碳排放配额进行重新核定和变更。

(二)核定方法

按照以下核定方法,对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20%或20万吨以上的部分予以追加或收缴:

1.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20%时追加配额=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企业年度初始配额×(1+20%)收缴配额=企业年度初始配额×(1-20%)-企业当年碳排放量

2.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20万吨时追加配额=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万吨收缴配额=企业年度初始配额-企业当年碳排放量-20万吨

(三)其它说明

企业因年设施增加导致碳排放量增加的,该部分碳排放量不计入当年的履约量。

五、企业配额的发放

(一)年配额发放

预分配额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先发放给企业,在完成企业碳排放量核查后,根据当年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其实际应发配额。

(二)其他说明

企业的机组、生产线或装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配额,已经发放配额的企业经核查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按规定收回相对应的配额。

1.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的;

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应关未关的。

六、企业合并、分立与关停情况的处理

纳入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关停或迁出本省的,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主管部门。各地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作为,跟踪服务,密切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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